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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信访条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21:3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8日电(记者周玮、顾瑞珍)为突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在总则位置突出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卫金木说,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特别增加了“信访渠道”一章,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信访渠道不够畅通的问题。要求建立信访信息系统、公开相关信息、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社会参与化解纠纷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方便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查询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力量化解矛盾。同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据介绍,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原有保护信访人权利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完善了工作程序,要求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为信访人查询提供方便;有关行政机关在收到信访事项后,要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复查意见和复核意见均要以书面形式答复信访人。

  而针对当前少数信访人的过激、违法行为,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也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6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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