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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曾有多次被绳之以法的机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21:58 人民网

  网友:张培元

  犯下贪污、强奸等14宗罪,横行多年的黑老大——原全国人大代表、长春吉港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桑粤春,于4月26日一审被判死刑。从1986年通过欺骗手段当上集体企业厂长开始,不到10年时间,桑粤春空手套白狼掠得数亿元国有资产,既将企业挂靠在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名下戴红帽子,自己又摇身变为“优秀民营企业家”,脚踩黑白两道,打杀劫掠无恶不作。据有关人士介绍,其实桑粤春有很多次被绳之以法的机会,都因他是人大代表和善于伪装而不了了之。

  脓疮的形成,与人体免疫力下降有关,离不开无数病菌提供的负营养。黑老大同样如此,他们不断坐大、膨胀,也从另一方面体现了某些地方的社会生态、执法环境。尤其是像桑粤春这样无法无天、有恃无恐的恶徒,明明有“很多次被绳之以法的机会”,却都不了了之,折射出的法律困局更让人不安。

  “很多次绳之以法的机会”,这足以让黑老大们一次次心惊肉跳,寝食难安。它说明法律本身还是管用的,可以通过治安预警网络检测出黑社会等恶性肿瘤,准确地做出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之判断。然而法律这个准绳,为什么没能及时从执法者手里抛出,套住擦枪走火的黑社会分子,而导致彰显正义威严的惩处机会一次次溜走?这值得我们深思。

  有关部门在检讨此案时,找出的原因不外乎桑粤春是全国人大代表、善于伪装等等。这些能成为理由吗?在法制社会里,任何人的任何头衔都不能充作免罪免责的丹书铁券。地方司法部门因惮于黑老大头上那顶“全国人大代表”的帽子,惧怕他背后挂靠的省人大机关,便投鼠忌器,不敢轻举妄动,甚至连执法的勇气也没有了。这哪里是什么“绳之以法”,简直是绳之以权、绳之以势、绳之以官。不敢向有权势者动刀,法律铁幕轻易地为其撕开一条可以从容逃脱的缝隙,黑老大们的恶欲,就这样无节制地释放出来了。

  遮遮掩掩的“绳之以官”理由后面,还有更为肮脏的交易,即“绳之以钱”。桑粤春虽投靠至权力门下,但他本身并不是什么官儿,终究是一个以黑吃黑为营生的奸商。他以人大代表职务为谋私的利器和逃避法律制裁的挡箭牌,但一个巴掌拍不响,关键还得里应外合,需要有一部分官员和执法人员认同他的牌子。桑以吉港集团为依托,大肆向政府官员和司法部门人员行贿,这些来自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托儿,一方面在加重黑老大红帽子的神秘色彩,另一方面在偷偷涂抹掉执法底线。当其执法词典里只剩下一个“钱”字时,桑粤春之流哪怕强奸、杀人都不算啥,都有办法捂住盖住。

  黑老大桑粤春的伪装技术并不高明,况且他经常连伪装都不要,曾经带着保镖架起猎枪,向上访职工展露其凶残本相。此时,司法机关还一味卸责,声称人家“善于伪装”,显得无比矫情和心怯。很多绳之以法的机会擦肩而过,根子在于绳之以法的铁规则,被人偷换为绳之以权、绳之以钱。

  司法腐败,让社会正义的底线失守,造成的危害难以估量。黑老大这个社会脓疱被挤出后,留下的脓根若不彻底清理,再遇合适的细菌病毒,没准儿又成长起来一个王粤春、李粤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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