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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作证被判伪证罪 浙江“秋菊”上法院讨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9日17:0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4月29日电据法制日报网站消息,4月21日上午8时多,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现引人注目的一幕:泰顺妇女沈秋菊驮在弟弟背上艰难地“走”向审判庭,不会讲普通话的她用方言向法官上诉,要求中级法院撤消她的“伪证罪”。

  这位泰顺县的“秋菊”惹上官司,起因于2001年秋天发生的一起普通盗窃案。这年10月4日晚上,泰顺县罗阳镇庄其岳家被人盗走了黄金等贵重物品,价值3万余元,此后案件一直未破。第二年六七月间,庄其岳的邻居林明存、沈秋菊夫妇悄悄告诉庄其岳,那天晚上10多钟,他们曾亲眼看见自己亲戚林明双从庄家二楼被撬的窗户里爬出。

  根据庄其岳的告发与林明存、沈秋菊夫妇的证言,2002年8月,林明双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旋被取保候审。之后,该县公安机关称“经查证排除林明双作案的嫌疑”,对林明双解除取保候审。

  庄其岳却对此不服,频频到县公安局催促破案,并多次向上级领导机关反映问题。泰顺县公安局对此极为恼火,2004年3月10日以传唤“证人”的名义抓走了林明存、沈秋菊夫妇,次日开具《刑事拘留证》。2005年1月18日,泰顺县人民法院认为林明存、沈秋菊夫妇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林明双,以“伪证罪”判处沈秋菊有期徒刑一年、林明存有期徒刑十个月。

  沈秋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这位从看守所里刑满释放出来才一个多月的中年妇女在法庭上哭诉自己的“冤枉”:她看见林明双从庄其岳家二楼窗户中爬出的的确确是事实。泰顺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将她与丈夫从家中抓走后没有带到公安局,而是带到偏僻的乌岩岭森林公园一房子内讯问,轮番毒打,致使双脚至今都不能行走。无奈之中,她屈打成招,不得不按照公安人员的意思,供述自己故意诬陷林明双。

  沈秋菊的辩护律师也在庭审中指出,2004年3月10日,本案尚未立案,沈秋菊、林明存是以证人身份接受公安机关询问的。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只能在证人的单位、住处或公安机关进行,而且必须出示证明文件。而泰顺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却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正在家中做饭的林明存、沈秋菊夫妇抓走,并带到远离县城的乌岩岭森林公园刑讯逼供,这在程序和做法上都严重违法。

  辩护律师还认为,最为重要的是,三年多前发生的这起普通盗窃案,泰顺县公安局至今尚未破获,林明双的作案嫌疑依然没有完全排除。在此情况下,仅凭沈秋菊刑讯逼供下的供述及一些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无效证据,认定沈秋菊、林明存夫妇的证词为虚假捏造为时过早、缺乏旁证,有简单武断之嫌。

  庭审活动中还出现戏剧性一幕,温州市检察院公诉人举证,2001年10月9日,侦查林明双案件时,泰顺县公安局民警谢世群在场。正在旁听庭审的谢世群立即当场举手,说这一证据是假的。下午,谢世群向法庭呈上有关证据,证明自己那段时间正在福建出差,根本没有参与林明双案件的侦查。(陈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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