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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在现场2小时没救出伤员 死者家属状告交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9日19:05 新华网

  新华网海口4月29日电(吴懿斌、修芳)在交通事故现场,伤者双腿受汽车和护栏挤压,处理事故的交警到现场近两小时,以“条件所限”为由而没有及时施救,伤者取出几分钟后死亡。死者家属对交警所谓的“条件所限”提出种种质疑,认为警方抢救伤者没有尽力,是对生命的漠视和行政不作为。4月28日,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去年11月12日晚11点30分左右,海口市薪田太阳能公司雇来送货的大货车从海口开往三亚,行经海南东线高速公路122公里处出现故障。司机发现车上的水箱坏了,就将车停靠路边准备检修,并在车后约50米处放了一块警示牌。司机放好牌子回车上时,突然发现后面一辆大货车朝他们停靠的车快速冲来,迅即向同行的人大喊一声:“快跑!”听到声音后,站在车旁的4人都出自本能跑开。但4人中只有送货员王忠君跳过公路边的护栏,躲过了这一劫,司机和车主受到轻伤,另一名送货员韩某则被受撞后改变方向的大货车冲撞至路边护栏,被牢牢夹住腿部,上下不能动弹。

  据出庭证人、目击者王忠君证实,事故发生后,司机立即用手机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万宁市交警大队的人员到场查看被车和护栏夹住的韩某后,先是叫来一辆拯救车,后来又叫来一辆大吊车。大吊车将货车吊起,被夹住的韩某才得以取出,但此时自事发已近两个小时,120的急救人员对韩某实施抢救。但抢救无效,韩某于13日凌晨1点37分死亡。在此期间,韩某一直在哭喊“谁来救救我?”但交警只是在勘验现场,除了等吊车来没有采取其他救援措施。韩某当时神智清醒,他还让王忠君代他拨通电话,告诉他父亲车祸现场的情况。大吊车将货车吊起时,脱身的韩某已声音嘶哑,呼吸急促。

  韩某家属认为,万宁交警在处理该次交通事故中,到场近两个小时只是丈量、勘验现场,未履行积极抢救受伤人韩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履行“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的法定义务,致使大腿部位受伤的韩某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当时除了请吊车起吊肇事车,还有许多方式可以救出伤者,现场的交警却并没有做这些工作,让只是腿脚受伤、伤痛并不致命的韩某丢掉了生命。他们认为这是交警的不作为造成,因而提出要求交警承担不作为的行政赔偿责任,即支付韩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5万元人民币。万宁市公安局于3月2日作出《万宁市公安局不予赔偿决定》,决定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事实不予确认,对其提出的赔偿申请不予赔偿。死者家人遂将此诉至法院。

  交警事故处理人员熊章文代表被告方出庭。他在法庭上辩称,事发当晚11点40分,交警接到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他和民警陈运清立即出警。约11点55分到达现场,发现韩某因夹在汽车与护栏之间,一时难以抬出来,就调来一辆拯救车用钢丝绳将肇事车往后拉,想将车拖离护栏救下韩某。但由于汽车右前轮被公路护栏卡住,几次都没有拉动,才又联系一辆大吨位的吊车到现场参与抢救。当时也没有想到其他更好的救援方法,才唯一选择了等吊车来吊。至于拆卸公路护栏镙丝,他们问过高速公路股份公司的人,说不好拆卸,也就放弃了这种方式。他们认为自己在这一事故处理上,对抢救伤者是尽了力的,因而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进行了一整天的庭审,对该案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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