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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新条例“双向规范”化解信访群众难解之痛(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00:12 人民网
  编辑:王幼华

  2005年1月17日,国务院正式颁布新的《信访条例》,并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第一部《信访条例》,在实施了10年之后将被废止。

  新《信访条例》是针对信访症结开出的一剂药方。它以畅通信访渠道保障信访人的权利,以创新信访工作机制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以强化政府责任促进问题的及时解决,以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推出了一系列新制度、新举措,并将其体现在具体程序上。

  新《信访条例》主要有哪些新内容?

  一是对信访工作原则作出重大修改和补充。

  1995年的《条例》,将信访工作原则规定为“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此次修改,将“归口办理”,变为“属地管理”。这一修改突出强调了属地的责任和主管责任,有利于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也进一步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整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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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进一步强化了信访工作责任。

  第一,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要求县以上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第二,明确区分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职责,信访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受理、登记、办理和答复。第三,强化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责任,明确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应当由有权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第四,将信访工作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并实行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

  三是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性质及职责。

  赋予了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交办、转办、承办、协调、督办信访事项的职能和提出改进建议权、行政处分建议权、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

  四是突出了畅通信访渠道,强化了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这也是这次《条例》修改的重点内容。《条例》新设了“信访渠道”一章,提出了方便信访人反映问题、有利于迅速化解矛盾的一系列工作机制,体现了对畅通信访渠道的强化和重视。

  五是强调了“双向规范”原则。

  既规范了信访人的信访行为,也规范了信访受理、办理等工作行为。

  六是为了避免无休止的上访,减少信访成本,明确了“三个不予受理”。

  第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第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三,信访事项经过行政机关办理、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再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后,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上访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对信访人增加了四项新的权利

  对信访人专门增加了四项新的权利

  第一是获知相关信息的权利,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信息;

  第二是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要求信访事项的办理机关要为信访人查询有关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三是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是否受理和处理结果等情况应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四项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就是说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如果不服的话,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如果对复查的结果还不服的话,还可以向复查机关的再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方便信访人畅通了信访渠道

  一是,行政机关要公开有关方便信访群众进行信访的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二是,建立信访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三是,设区的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强化了信访工作责任

  信访工作纳入公务员考核,接待信访作风差将受处分。从工作绩效考核和失职、渎职行为处罚等方面做了细致规定。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或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都将依法受行政处分。明确了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则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住址、请求、事实等。

  二,信访事项应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已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重复上访。多人共同信访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信访事项应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明确规定了打击报复信访人的法律责任

  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从分则提到总则部分,这是前所未有的。

  新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违反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工作机制上有了创新

  重大疑难事项可公开听证。

  新条例提出,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此外,信访人不服复查提出复核的事项,复核机关也可以按规定举行听证。解读:新《信访条例》的六大亮点

  亮点之一: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

  新条例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亮点之二:信访问责制度。

  新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关部门对信访人不能推诿塞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行政机关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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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之三:信访便民原则的细化。

  畅通信访渠道是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和体现信访便民原则的重要措施。在信访方式上,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这意味着现代化的电子邮件也可成为信访的渠道,有利于提升信访的效率,减轻信访人的经济负担,避免为上门走访而劳民伤财的现象。另外,条例还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体现了信访便民原则。为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信访工作新机制,条例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亮点之四:依法保护信访人。

  新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违反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被检举、揭发人保密的原则是好的,但在信访事项的具体处理过程中,当事机关很难保证信息不泄露,这就要求加强信访部门内部的管理和第三方的监督。

  亮点之五: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与1995年旧条例相比,“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为新条例首倡。此条规定和即将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法相互照应,有助于信访部门完善公务员队伍的考核机制,避免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将有利于提升信访条例实施的时效性。由于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的原因,造成反映情况不畅通、解决问题不力,将依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这就能确保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

  亮点之六: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串联他人信访构成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避免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是畅通信访渠道和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规定了有关维护信访秩序的措施: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条例》实施 我国信访将走向法治化

  1、从“归口”到“属地”, 实行属地管理信访工作新思路。

  新旧版本对比:新条例第四条确立信访工作原则,从原来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它强调信访事项属地管理的优先原则,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在处理跨地信访和越级信访时的主导作用,令人瞩目。属地管理并不排斥“归口办理”信访事项,就信访工作而言,属地管理的内涵应当更加丰富,即无论是属“条”还是属“块”的信访事项,其所在地的政府都应承担起管理职责,尽快明确办理部门并督促解决。

  2、从“信访人”到“信访渠道”,畅通信访渠道成为重要职责。

  新旧版本对比:原条例第二章“信访人”被新条例第二章“信访渠道”取而代之。这意味着国家将畅通信访渠道作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处理信访事项的重要职责,并力图通过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信访机构的工作方式、工作制度、工作机制等,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无阻,为信访人信访活动提供便利,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以便更好地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3、取消奖惩,增加法律责任,全面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活动。

  新旧版本对比:新条例第六条首次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和职责范围,即县级以上政府信访机构是本级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赋予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督查、调研和指导等职权。取消了原条例中内容较为虚泛和难以操作的奖惩与处罚一章,增加第六章为法律责任,即明确政府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活动各方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据公务员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刑法中的相关条款,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处理信访事项和信访人违法进行信访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4、信访事项清晰定位,依法行政和理性信访的改革。

  新旧版本对比:旧版第八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二)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四)其他信访事项。”新版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信访人针对或不服五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成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这五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成员)主要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被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原条例这一条对信访事项的范围规定得过于宽泛,难以区分什么信访是“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事项。新条例的规定,则明确信访人针对这五类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不服的,属于行政机关信访的受理范围。这既与现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相衔接,也与政府在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提供服务的定位相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法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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