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竟为假合同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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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04:00 现代快报 |
快报讯(记者顾元森)出租车驾驶员王庆彬最近很烦,因为南京市公证处为他与出租车公司所签的经营合同做了错误公证,结果他的出租车经营期限由8年缩短为5年。目前公证处虽已撤消了先前所作的错误公证,但在责任追究和经济损失赔偿问题上与王庆彬发生分歧。 据了解,2000年3月,王庆彬与金元出租车公司签订了一份经营期限为8年的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合同中注明双方应到市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书各执一份。2年后,中北出租车公司与金元公司合并。今年1月,中北公司拿出了一张100元的公证费收据,要王庆彬支付,并告诉他这是2000年公证承包经营合同的费用,该他承担的一部分当时由金元出租车公司代垫付了。王庆彬准备付款时,突然想起属于自己的一份公证书还没拿,便提出看看公证书。这一看,王庆彬惊讶地发现,2000年3月,金元出租车公司单方面将出租车经营合同作了公证,并将合同中的经营期限由8年变为5年,这意味着他的经营权到2005年3月结束。 为搞清事情真相,今年4月11日,王庆彬来到南京市公证处,指出自己对公证毫不知情,公证处在合同双方没有到场的情况下,轻率地为合同作出了公证,是错误的。公证处工作人员称,经办此事的公证员出差了,具体情况要调查。过了几天,王庆彬见对方仍没回音,便以书面形式写了申请书,要求公证处撤销公证,并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4月26日,南京市公证处作出决定,以“不符合办理公证的程序”为由,撤销此前所作出的公证。 “但公证处工作人员称不对此事负有责任,也不会对我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王庆彬说,“公证处表示可以要求经办的公证员杨某以个人名义向我道歉,但我未接受。公证处犯了错就能不负责任?我要求公证处道歉、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公证员,并赔偿假公证给我造成的损失。如果不能答应,我将把公证处告上法庭。” 昨天,南京市公证处一位谈姓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将按照公证处有关规定,对公证员杨某进行处罚。对于赔偿费用的问题,他可以出面接待王庆彬,进行协商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