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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出台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06:47 大众网-生活日报

  生活日报4月29日讯(记者 刘玉波 实习生 刘伟)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意见,省劳动保障厅日前就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若干问题发文,提出了诸如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重要新规。

  用人单位有下列三种行为之一的,其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少报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当事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于其无法提供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进行工伤认定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定。

  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其伤残津贴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额的70%或60%相应增加。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终止。

  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职工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如到境外定居且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职工待遇标准,按本人申请时享受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但最低不少于10年。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标准,按本人申请时享受的标准,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一次性计发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但最低不少于5年。

  用人单位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如本人自愿,可参照上述规定从本单位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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