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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派出所所长每满三年应轮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07:54 半岛都市报

  本报4月29日讯(记者 乔建 任金梅 通讯员 王金明) 今天,记者从全市政法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获悉,根据市委新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政法部门今后每年进行一次轮岗交流,其中担任公安派出所所长、指导员、法庭庭长3年以上的,一般应当轮岗。会上,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杜世成要求,用铁的纪律将政法队伍塑造成一支拖不垮、打不败、拒腐蚀的铁军。

  为避免政法干部长期在一个岗位上工作产生的弊端,最大限度减少影响公正执法的因素,市委在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管理的意见》中提出,要加强政法干部任职回避和交流,政法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地区或同级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都必须进行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要实行轮岗。

  《意见》明确规定,新提拔担任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的区市任职。同一单位“一二把手”原则上不同时交流。政法部门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必须轮岗。在经济侦察、反贪、批捕、执行、狱所管理等岗位和窗口单位任职3年以上的,担任公安派出所所长、指导员、法庭庭长3年以上的,一般应当轮岗。同一单位中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以及有上述关系的亲属从事法律服务或经营公共娱乐服务业且与本人管辖业务范围有密切联系的政法干警,一般应当轮岗交流。

  今后,政法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轮岗交流,每次轮岗交流数量不低于符合条件的政法干警总数的30%,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交流决定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同时,《意见》还规定了降职免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等硬性惩治措施,以起到以儆效尤的威慑作用。针对一些思想素质差、业务水平低、组织纪律性差,对群众冷、横、硬、烦,造成不良影响等影响政法队伍形象的,要进行离岗培训,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离岗培训后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每年离岗培训干警数量原则上按总数的1%掌握。

  会上,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建华传达了中央及全省政法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对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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