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节前省高院法官解答劳动争议热点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08:07 扬子晚报 |
本报讯明天就是“五一”劳动节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现状如何?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省高院的法官昨天就近年来频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热点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据省高院民一庭夏正芳副庭长和杨晓蓉法官介绍,2004年,我省法院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6491件,是1995年的40多倍,比2003年增长31%。 杨晓蓉法官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人才流动的加快,因劳动者辞职而引发的用人单位追索违约金纠纷越来越多。我们认为,必须维护劳动者的就业自由和择业自由,原则上应当认定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提前辞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但对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出资招用或者向劳动者提供了特殊福利待遇的,双方可以劳动合同或者另外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也应当支付违约金。另外,如果劳动者恶意“跳槽”,也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如果违约金过高,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劳动法》规定,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起仲裁请求,但很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侵害其权益后,往往因各种原因延误了时间。杨晓蓉法官告诉记者,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法院将予以特殊保护。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办理相关手续而主张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内提出,否则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徐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