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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置解决方案 股东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08:41 华商网-华商报

  试点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股权分置解决方案

  股权分置改革决议,须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试点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应承诺,其持有股份至少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持有试点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出售股份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试点启动 国务院批准

  经过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试点原则 方案协商选择 流通股东表决

  改革试点须遵循“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场稳定发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流通股东表决、实施分步有序的操作原则进行。

  试点方案 股东自主决定解决方案

  一、中国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试点公司。试点上市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

  二、试点上市公司应在被确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第一时间披露该信息,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三、试点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为流通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权利做出相关安排。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获得流通权的股份,应当做出分步上市流通承诺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一)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试点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三)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五、上市公司不得擅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或者发布与此相关的误导性信息。对新闻媒体的不实报道,应当及时澄清。

  六、关于试点启动后的“新老划断”问题。

  “新老划断”是指对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不再区分上市和暂不上市流通的股份,对存量上市公司分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必须选择适当时机实行“新老划断”。从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大局考虑,实行“新老划断”需要具备一定的市场条件和相对稳定的定价环境,要通过改革试点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

  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昨对《通知》发表谈话说,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也是改革能否得到公众投资者普遍拥护的关键。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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