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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汉清指今次人大释法符合基本法规定的释法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09:2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香港四月二十九日电(记者关向东)全国政协委员、《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资深大律师胡汉清接受本社记者专访,认为有关补选特首任期的人大释法行为产生,符合《宪法》及《基本法》规定的释法条件。

  他指出,按照《基本法》规定,特区自治范围之外的事务,如委任行政长官及其任期的解释权,都属于国家主权行为,而不是特区自治范围以内的事务。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十七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根据该解释,补选产生的新的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任期,是原行政长官出缺后的剩余任期。

  胡汉清说,按照《基本法》规定,在行政长官缺位时,需要在六个月内选举产生新的特首。但是香港社会对新的特首任期之立法原意有不同理解,而在选举过程启动之前,不可以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而按照《宪法》与《基本法》的规定,只有人大常委会有责权对其通过的《基本法》有关条文进行解释。

  对此,胡汉清建议将释法的条件,以法理的语言清晰地表达出来,成立普通法之下的宪法惯例,便于未来的司法操作。

  胡汉清说,在人大释法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以及人大法工委、港澳办、中联办负责香港事务的官员,共同在深圳两次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说明中央政府对特区民意充分尊重。

  两次座谈会上,有观点认为人大不应当“释法”,而应当“修法”,最终人大常委会未予采纳,对此胡汉清给出了分析。

  他说提出这种观点的人们,首先是对国家由人大立法、释法、修法的单一制法体不了解,不尊重,而是套用香港普通法体之下立法与司法三权分立的机制;其次,是对单一法体下,释法、修法所遵循的不同原则不熟悉、不认同。

  胡汉清说,不论各方有多大的争执,但是一致认同立法原意至关重要。而按照内地的法律常识,“释法”和“修法”是有不同的原则和惯例,不可任意选用。

  为此,胡汉清向记者提供了一九八八年与一九八九年间,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第八次两次全体会议《基本法》的修改稿复印件。第七次会议时的《基本法》草案第五十三条写明,“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产生新的一届行政长官”;而第八次会议的《基本法》草案第五十三条,已经改为“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其中“新的一届行政长官”与“新的行政长官”之变更,说明《基本法》起草时,已经充分考虑了补选新的行政长官之任期问题,立法原意非常清晰。

  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何“释法”而非“修法”,一目了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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