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通知:确保进口心脏起搏器的安全和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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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15:34 新华网 |
新华网北京4月30日电(记者刘菊花)记者30日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了解到,为确保进口心脏起搏器的安全和卫生质量,保护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近日质检总局发出公告和紧急通知。 公告说,进口心脏起搏器是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质检总局指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心脏起搏器实施合格评定,合格评定后方可销售使用。自2005年6月1日起,合格评定后的每台进口心脏起搏器,均随货附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原件、《检测报告》原件,使用者在购买使用时,应向经销者索要这两份原件,并核对确认货证一致。同时,每台产品上应标注有“CCC”认证标志。 质检总局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从2005年6月1日起,对进口心脏起搏器实施“全数检验+符合性验证”检验监管模式。“全数检验”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心脏起搏器逐件实施检验、逐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测报告》的合格评定活动;“符合性验证”即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心脏起搏器核查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活动。 通知还要求,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心脏起搏器不得销售、使用。指定检验检疫机构应责令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作销毁或退运处理。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指定检测机构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目前,质检总局已指定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进口心脏起搏器的指定检验检疫机构。其他任何检验检疫机构不得违规受理进口心脏起搏器的进口报检和委托检测工作,不得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