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北京交管局:机动车撞骑车人案骑车人不应负全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1日19:24 新华网

  今天宣布:“骑车人负全责”认定有误 货车司机超速也要担责任

  今天上午,北京市交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发生在通州的机动车撞骑车人案中“骑车人负全责”的事故责任认定有误,通州交通支队适用法规条款不当,货车司机在公路上超速行驶被判定要承担部分责任,因此骑车人不应负全责。至此,新交通法实施以来经媒体报道的北京首张机动车“免责单”将要被收回。

  8月30日7时20分,在通州区通胡南路一公司前,骑车人米从相斜穿郊区公路,被贾金华驾驶的车号为京G/L2407的蓝色轻型普通货车当场撞死。通州交通支队调查后,以骑车人未靠右侧通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货车司机驾车无违章行为为由,认定骑车人米从相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司机贾金华不承担责任,并于10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宣布了认定结论。

  经调查,该事故发生路段道路全宽8.4米,两侧划有机非分道线,贾金华驾驶蓝色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以每小时59公里的速度超速行驶,米从相骑自行车在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从同方向一辆行驶的大货车尾部出来驶入道路左侧,与贾金华驾驶的蓝色轻型普通货车迎面相撞,蓝色轻型普通货车前面中部与米从相自行车前轮及身体接触,造成米从相死亡。

  贾金华驾车超速行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中“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的规定,事发路段应为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郊区公路,限速为每小时40公里,因此贾金华驾车超速行驶的过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而米从相骑自行车未靠右侧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57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规定,米从相骑自行车驶入道路左侧的过错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针对下一步的责任认定,市交管局已经责成通州交通支队进一步调整重新作出结论。 (记者王蔷)(来源:北京晚报)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收藏】【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快乐五一
快乐五一放松心情
红色经典
红色经典图铃免费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