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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复议单位只许胜出不能败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2日00:58 红网

  从即日起,北京东城区将在全市率先实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办法》规定,单位在一个年度以内发生败诉案件两起以上的,全区通报批评;败诉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该单位行政负责人引咎辞职。(5月1日《北京青年报》)

  时下,行政单位被扯进诉讼、复议案的几率大大增多了。北京市东城区出台行政案件败诉的责任追究具体办法,自有其道理。通常,一个行政单位成为被告,已经够“不光彩”的了。如果再败诉,当然让政府机关的颜面丢尽;再因为败诉承担经济赔偿,更是涉及到纳税人的利益。从这个角度看,责令败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行政单位领导辞职,不是没有道理。何况,败诉意味着失职,失职的领导不辞职也不合乎国际惯例嘛。

  尽管东城区这个《责任追究办法》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但还是让笔者不无担心。这是因为,该规定同时潜伏着某些不利于行政诉讼的因素。

  既然是诉讼,不管是民事诉讼也好,行政诉讼也成,最终总得有个胜负的结果。笔者的担忧在于,东城区这个规定无疑是在给行政单位的领导个人施压——行政诉讼(复议)只许胜出,不能败北,败北就摘你这个当领导的乌纱帽。这样的规定,其负面效应则显而易见:遇到行政诉讼(复议)的行政单位,为了打赢行政官司,很可能会利用自身的人际关系、单位影响,给负责审案的法官或者搞行政复议的行政部门主管人员打招呼,希望得到关照。谁也无法否认这种人为干涉案件审理的可能性存在。这样一来,行政诉讼(复议)的官方色彩不是减弱而是浓厚了。本来,公民个人和行政单位打官司就没有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现在,当政府有言在先,给下属立下诉讼(复议)军令状,试想,哪个在任的行政部门领导个人愿意因此下课?不愿意因为一个平民的诉讼而下岗,最可能采取的措施是什么,相信用不着我多说,大家心里也都非常清楚。可想而知,一旦行政单位的领导为官司活动起来,其能量不知要高出一般老百姓多少倍。行政部门胜诉的概率越高,民告官者败诉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不是在鼓励公民个人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在给行政诉讼施加压力,最终影响的是《行政诉讼法》的公正性。

  责令败诉的单位行政负责人引咎辞职,还有绝对化的嫌疑。行政诉讼(复议)的裁决,和其他案件一样,存在着判决(裁决)失误的可能。虽然这样的可能性很小,问题是,假如真的是法院或仲裁机关误将行政部门给错判败诉,此时此刻,败诉单位的领导岂不成了假马谡,头先被斩了,纵使有朝一日案件得以纠正,曾经蒙受的冤屈能否完全弥补得回来?

  行政单位和其他单位、个人一样,成为被告应该成为一种常态。行政单位有错,处分主管领导也要有章可循。败诉“一刀切”,未免有失“官性化”原则了。

  行政单位大案败诉,不问青红皂白责令领导走人,此规定过于绝对化了,当三思才是。(稿源:红网)(作者:刘海明)(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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