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证监机构可申请冻结其账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2日04:53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上市公司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

  证监机构可申请冻结其账户

  【据新华社北京5月1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日公布的证监机构申请冻结账户司法解释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监督管理局作为申请人,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督管理职责中,对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财产迹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这个司法解释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申请冻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被申请冻结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由于证券监管工作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对于可能构成违规的行为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资金和财产一旦转移所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司法解释强调,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冻结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冻结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裁定冻结的,应当立即执行。

  司法解释要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超越法定职权;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其他不宜冻结的情形。

  作者:田雨 编辑: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收藏】【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2005年上海国际车展
日本谋任常任理事国
圆明园工程风波
定远号舰重返威海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珠峰科考登顶复测
2005环球小姐赛
家装全流程30天攻略
中国特种部队生存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