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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处罚违法停车很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2日12:58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何雪华)昨天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交法)在广州市实施一周年的日子。新交法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史上重要里程碑,但由于相关配套法规未能及时出台,以及各方面对适用法律的不同理解,作为交通安全主管职能部门的广州交警,在执法中频频遇到困扰。有关专家指出,广东省和广州市有必要尽早对相关法律完善,解决关于新交法在广州实施的争议问题。

  争议一:路边临时停车交警难处罚

  不少市民向时报记者报料称,现在交警对于占用道路在路边临时停车的行为,好像都不管了,导致出租车或私家车大肆临时停车,影响道路正常使用的情况越来越严重。

  对此,部分交警人士向记者表示,事实上,自去年5月“新交法”正式实施以来,关于“对路边违法临时停车行为究竟是直接罚款还是先口头警告再令其立即驶离”的问题,一直存有较大的争议。

  在今年1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视察广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情况时,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人刘敬军就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对在道路临时停车作出明确规定,其第一项明确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不得停车”。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对违反该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就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予以处罚。

  “可交警的处罚在法院却不一定能得到支持”,刘敬军说。因为法院有部分意见认为,应根据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对此,刘敬军曾无奈地说,两种观点的不同,造成交警工作的被动。

  争议二:电动车能否上路吊足胃口

  广州从去年5月起,实行市区24条主干道分时段限行摩托车,广州公交车去年也正式取消月票,市民面临着对出行方式的重新选择。这时,部分电动自行车零售商趁机发布广州将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的信息,不少市民购买了电动自行车,有鉴于此,广州交警曾发布过广州市政府不打算给电动自行车上牌,电动自行车也不许上路的新闻讯息。但由于新交法是将电动自行车列为非机动车,交警的发布引发了电动自行车零售商的异议,并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

  据了解,新交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非机动车能否登记上路行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由于《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目前还在征求意见后的修改过程,广州电动车能否上路,还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吊足市民胃口。此外,因为情况未定,交警对于路面上的电动自行车,显得非常无奈,不知道是罚还是“放一马”好。这一尴尬,也造成广州市目前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越来越多,直接影响了交通管理工作。

  争议三:一般违章不扣证事后处理难

  轻微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只要没有伤到人,就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让交警开出简易快速处理决定书,根据决定书上交警认定的双方应负责任进行理赔或私了。而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就不扣车扣证了。因为交警不再要求责任方先支付责任赔付金,一旦离开现场后,如果责任方逃避,久拖不付赔偿,那受害的车主就只能以事故认定责任书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从而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性质。但是,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采信标准,各地法院的认识和做法不一致,有待统一。这一个事实上的争议,就造成事故民事诉讼久拖不决。

  据有关人士透露,因为一般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警不扣证,事后追讨难的问题,从新交法实施后,这一问题的投诉就占了交警接到的投诉的三分之二之多。有不少市民认为,这已经涉及到交警与法院之间的互相推卸责任问题,只是苦了车主。(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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