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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重大新闻竟是一桩无头公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2日13:24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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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名重:一则重大新闻竟是一桩无头公案

  选稿:项凌 来源:东方网 作者:陈名重 2005年5月1日 9:45

  4月27日,读到《东方网》上转载《今日早报》的一则新闻:《浙江数额最大抗诉案改判》。但这则新闻所涉及到的单位和当事人则是“某银行”、“文某办的经营部”、“文某的妻子方某”、“某纺织公司”,一路“某”下来,使这一重大新闻成了无头公案,其新闻价值大为逊色,还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负面影响。

  银行贷款不能归还的呆账,要依法追究担保者的连带责任,一贯如此并非新闻。但像浙江诸暨市某银行面对一大笔收回无望的贷款,竟与债务人“文某”串通一气,落井下石,嫁祸于人,骗取“某纺织公司”担保,然后用法律追究担保者的连带责任,这样的事是自以为关心时事的笔者,时至今日听到的第一恶招,的确称得上是新闻了。骗取呆账担保的金额高达485万元,且被诸暨市法院和绍兴市中级法院判定“某纺织公司”负连带责任,将其账户查封,这也确实称得上是重大新闻了。峰回路转,两级检察院提请浙江高检抗诉,去年6月21日,省高院认定银行的行为属与主债务人恶意串通转嫁贷款风险,纺织公司不用承担民事责任,撤销原判,正义终于战胜邪恶,取得法治的胜利,这的确算得上是一条好新闻了。

  可是这样的重大好新闻事件,却在记者的笔下写成了“某、某、某”的无头公案,新闻的正义力量竟降低到如此的苍白无力。说“无头”并非就是真的“无头”,这些“某、某、某”都是有名有姓有头有脸的,他们的名字并没有与党各国家机密、国家安全联系在一起,而且都是经过了公开“三审”的案件,又是高院终审判决已是尘埃落定,盖棺定论,更无隐私权可言,为什么这些“某、某、某”就不能露出真容呢?难道是当地权力部门定下的基调,或者是记者笔下滋生了恻隐之心,更或者是这些“某、某、某”把记者给摆平了?既然如此又何必发此新闻害得读者东猜西疑?

  一起重大新闻事件,竟然写成部件不齐的残缺新闻,还会给相关的人和事带来负面影响。比如“某银行”,在当地诸暨市来说就有农行、工行、中行、建行等等,即使在同一银行系统也还有各个不同营业网点,如果不在“银行”之前给个定语加以限制,在当地的各大银行系统及其营业网点都要背负这样的恶名,岂不是对它们合法权益造成客观的侵犯吗?实际上这种“某、某、某”的泛指,给群众心理上造成的混乱和公共单位在声誉上的损害,那是无法估量的。事实上这种“泛指”现象在目前一些新闻中是常见的,也是一种新闻误导,实在是应该坚决改过来,还以新闻的真实价值。

  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新闻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等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部件。缺少了这些部件就会给假新闻的制造者以可乘之机。如最近发生的“乞丐与女大学生结婚”、“高露洁牙膏致癌”、“教育部将取消师范生”的假新闻就是在“据称”、“有关人士透露”、“某某”等掩盖下出笼的。要件残缺的新闻是很难保证其真实性的,要件齐全的新闻则很难造假,因为将新闻的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限定在一个特定的环境,假新闻就会立即现出原形。

  还有一个要紧之点是,当前从中央到地方都不断出台新闻监督的规定,如果新闻不能指名道姓,监督的作用只能是软弱无力的,最有震慑力的是指名道姓,比什么机制都强。现在的事前事中的新闻舆论监督尚未真正打开局面,如果事后的新闻监督也要隐名埋姓,那还有什么监督的功能呢?!笔者以为今后除了关系党和国家机密以及个人隐私权外,任何新闻都应该以实名制作为新闻要件,如果不敢指名道姓,这样的新闻最好以不出现在媒体上为好。东方网,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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