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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2日13:57 信息时报 |
问: 个人一次性补交以前年度(月份)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可否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答: 根据《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规定,对于个人按规定补交以前年度(月份)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允许从补交当月起按补交月份数在应税收入中分摊扣除,但补交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分摊扣除,并在申报表中作出说明。 问: 服务业定额发票的存根款可以撕下来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吗? 答: 不可以。《广东省广州市服务业定额发票》存根联用于留存查验,不得撕下来作为原始凭证做账,应使用《广东省广州市定额发票汇总凭证》进行汇总报账。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及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问: 企业支付的业务佣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限制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号)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因此,企业支付的业务佣金必须符合上述条件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