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精神病患者遣送野外不仅是人性缺失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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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3日00:47 红网 |
据《江西法制报》报道,1月21日江西省崇义县为了整治市容环境,该县民政局会同公安局对精神病患者等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收容遣送,但抓到了的人不是送往救助站,而是直接扔到邻县的大余县的荒郊野外。有多名精神病患者失踪长达3个月,失踪人员的家属正在四处寻找丢失的亲人,但至今仍没找到。 市容环境是衡量一个城市、一个城区全面建设水平和发展层次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生存、现代发展理念的集中体现。加强市容环境管理,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应当承认,如果精神病患者等流浪乞讨人员满街走,这不但会影响一个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群众的生活质量,而且还会影响一个城市的对外形象和竞争力。所以,无论哪个国家,无论哪个城市,都把减少精神病患者等流浪乞讨人员的数量作为一个目标,都企图在属地没有一个流浪乞讨人员和精神病患者。 江西省崇义县将“无精神病患者等流浪乞讨人员”作为市容环境整治的一个目标,这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但是,其为实现这个目标而选择的手段、措施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是违背人性的。尊重生命是我们社会的一种普遍的道德意识。在生命伦理学语境中,尊重生命就是尊重人的生命形式,并且主要指尊重人类每一个个体的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存在和健康利益。尽管精神病患者等流浪乞讨人员可能会给市容环境带来“污垢”,但他们一样是生命,无疑应当拥有作为生命的生存权利,生命权就应当得到尊重与卫护。对精神病患者等流浪乞讨人员的任何管理措施,只能是救济性的,而绝不允许是漠视生命的“惩罚”或“制裁”,以任何理由将精神病患者等流浪乞讨人员抛到野外的借口都是站不住脚的。 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负有救助精神病患者等流浪乞讨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负有救助管理流浪乞讨人员的职责和义务的崇义县民政局、公安局竟然置精神病患者等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命不顾而将他们扔到了荒郊野外,并且他们不但不检讨自己的过错,反而一味地为自己的行为进行“合理”诠释:县民政局的一位副局长说,“那天是县委县政府要求收容遣送精神病人和流浪人员。而他们县里又没有救助站,一直以来的做法都是收容了就往别的县里送,别的县收容了就往他们这里送,他们送到大余去,大余去就往他们这里送,每个县都是这样做的。”看来,把精神病患者等流浪乞讨人员扔到外县的荒郊野外并不是个案,它己经成了一些地方共同执行的“潜规则”,这真是法治的悲哀、社会的不幸。 将精神病患者等流浪乞讨人员扔到荒郊野外,不仅仅是人性缺失的问题,而是影响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重大法律问题。所以,笔者建议,首先,要来一次大检查,看看像崇义县这种将精神病患者等流浪乞讨人员扔到荒郊野外的情况还有多少?再次,要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抓好保护、救济精神病患者等流浪乞讨人员的工作。最后,像崇义县这种侵犯他人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恶行,必须给予最严厉打击,决不能抱以理解、宽容和沉默。流浪乞讨人员和精神病患者是弱势群体中的不幸者,给予他们法律和人文的共同关怀,提供法律和社会的双重保护,是我们依法治国、建立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稿源:红网)(作者:王慈生)(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