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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君波:违法行政,国家不是"冤大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4日09:53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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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君波:违法行政,国家不是冤大头

  选稿:杨申 来源:东方网 作者:高君波 2005年5月4日 9:52

  记者昨天从东城区了解到,从今天起,东城区将在全市率先实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这标志着区政府各部门或个人因违法行政,导致国家赔偿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败诉的,将在严格确认责任的基础上追究到人,对个人进行处罚。(中国青年报5月2日)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于国家制度或工作人员失误出现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害的,由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这不仅是作为国家责任的体现,更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这里所说的国家赔偿,统统是由国家出面赔偿的。也就是说,在以往的赔偿实践中,不论是由于国家在制度规定设计上的原因,或是有关执法人员自身执法的失误,只要发生了过错,对被执法者实施的赔偿,一律都是由国家“掏腰包”。

  这就出现一个不平等:国家因为制度规定的不规范等原因导致过失发生的,当然应该由“国家”这个集体掏钱,而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有关执法人员就是不按照规定执行,偏偏要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去“违法行政”,其责任并不在国家身上,再要由国家出钱赔偿,公平吗?

  这不由得让我想起前不久暴露出来的湖北京山佘祥林一案:这个案件的侦查环节,公安人员不仅对女尸的身份认定错误,而且存在刑讯逼供行为;检察机关明知此案有疑点,却没有经过认真调查就很快提起公诉;佘案经过了市县两级政法委协调,并明确了处理意见,属于“未审先定”;在审判环节,依法独立审判本来是法律赋予法院的职责,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各种可疑证据缺乏进一步调查分析,就草率下判。正是由于办案人员一系列的违法违规,才导致这个荒唐的案件发生。

  平心而论,国家工作人员也是凡人,也难免有犯错误的时候。但是,既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天职,也是最起码的职业要求。像佘祥林案中的办案人员,只要遵循了办案的基本原则,其所犯错误都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但是,国家有规定你偏不执行,国家有法律你硬是要违反,现在,人家受尽冤屈的当事人要求给予赔偿,你却一推六二五就想了事,要拿纳税人的钱来“擦屁股”,让无辜的国家当“冤大头”,天下哪有这样的便宜事?

  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机关应当承受国家赔偿的公务风险。但是,国家的归国家,个人的归个人,分清彼此的责任,不搞“眉毛胡子一把抓”,也是公平社会的题中应有之意。如果办了错案不受追究,违法行政导致国家赔偿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败诉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不但于国家不公,对所有的纳税人也是不负责任的。只有像北京市东城区那样,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该处罚的进行处罚,对于有效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无疑是大有裨益的。东方网,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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