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公司副总安排生产有毒生猪构成单位犯罪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4日10:32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据新华社电 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近日就一起单位生产、销售有毒生猪案下判:单位“一把手”不知情、没有决定和组织实施相关行为,就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吴英颂、宦庚安分别是江苏龙山亲和农牧公司董事长和副总经理。为了单位的利益,宦庚安安排公司职工将9公斤“瘦肉精”配入猪饲料中,饲养生猪100余头,出售屠宰后违法收入约7万元。 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单位犯罪案件。根据刑法规定,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经法庭调查,江苏龙山亲和农牧公司生产、销售有毒生猪的单位犯罪行为,是作为副总经理的宦庚安在董事长吴英颂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故法庭没有追究吴英颂的刑事责任。(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