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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偷包店员上演“捉放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4日11:26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杨静雅

  宁波晚报讯“第一个店员看到有人拿走我的包不去追而是告知了我,第二个店员将已经抓到手的小偷放走了,我为抓小偷受了伤,还摔坏了眼镜,而店方却拒绝赔偿我的损失。”昨天下午,从杭州来宁波探亲的大学教师陈先生来到本报,反映了自己前天晚上吃饭时遇到的烦心事。

  据陈先生介绍,前天晚上5点多,他和一群朋友到位于百丈路上的一家金华骨头煲店吃饭。吃饭间,有位女店员提醒他说:“你的包刚被人拿走了。”陈先生果然发现自己放在一边的包不见了,立即从二楼冲向一楼去找包,他跑到一楼时追上了偷包男子,和一名店员一起从小偷手中将包夺下了,不过他重重地摔在了地上。小偷冲出了店门后,被另一名男店员抓获,陈先生放了心。

  没过多久,陈先生忍着疼痛从地上爬起来走到店门外,却发现男店员将该小偷放掉了。陈先生急了:放掉了小偷,自己的医药费和摔坏的眼镜谁来赔呀?他认为既然店方私自将小偷放了,就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而店方不肯,双方发生了争执。

  昨天,记者来到该店核实情况。该店的主管之一刘先生介绍说,就是他当时在店门外抓住了小偷。他将小偷捉住后,马上有一名顾客跑过来对他说,既然包已经还了,就将小偷放了吧。他以为来人是包的主人,于是便将小偷放走了。后来回想起来,来“求情”的顾客应该是小偷的同伙。陈先生认为,二楼的女店员在发觉陈先生的包被拿走后立即告知了陈先生,店员也全力抓贼,大家都已经尽力了,店方没有义务再赔偿陈先生的医药费和眼镜。

  浙江浙东律师事务所的周伟荣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有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第一次女服务员在看到有人偷走了陈先生的包时,就有责任制止,而不是等人拿走了包再告知陈先生。而店员放掉小偷是失职,因为店员在此时是负有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和安全特殊义务的人,而不是一般的群众。周律师认为店方应该承担陈先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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