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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面孔”全是小偷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5日00:24 红网

  “你在这里转悠半天了,收获不小吧。”“我什么都没干啊。”“那请你跟我们到所里走一趟吧。”昨天上午1000多,正当熟面孔“黄毛”在湖南路一公交站台上晃荡时,南京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警官盯上了他,并将他带回了派出所,进行照相、捺印、登记工作。“五一”以来,南京公交警方开展了“平安线路”行动,将当时正在公交线路上转悠且形迹可疑的“熟面孔”传唤到派出所接受审查。(5月4日《扬子晚报》)

  我很理解警方的苦衷,当前群众对车站等地方的治安状况不满意,这些地方小偷很猖獗,不是警察没有努力,而是对这些小偷实在是没有多好的办法,警力不足,根本无法盯住人群集中的每一个地方,即使抓住了小偷也只能是“关”几天了事,但放出来以后,这些人好多还是我行我素。我也理解警察的好意,他们这么做是在保护广大乘客的利益,不是吗?“这一新招使南京全市公交车扒窃一天的发案与平时节假日相比下降了近7成。”

  但是,道警察有这些理由就能这么做吗?警察抓人要有依据,也就是要有犯法的行为,这是人所共知的道理,可是这次警察抓人凭的是什么?凭的仅仅是“熟面孔”和在公交线路与站台上“晃荡”。“晃荡”和“熟面孔”就犯法了吗?法律有哪一条规定“熟面孔”不能“晃荡”。既然法律没有禁止,这些人问什么就不能在这些地方“晃荡”呢?要知道一个人在什么地方做什么,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就是一个人的自由,其他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干涉。警察这么做,无疑的是不让这些人在这里,无疑的是在限制这些人的部分人身自由,是谁给了警察这个权力。

  警察把这些人“请”进派出所后又会怎么办呢?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这些人是小偷,那么,只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让这些人承认自己是小偷,出现这种情况的最大可能是这些人不承认自己是小偷,而警察使用一些严刑逼供的手段让其承认。采用严刑逼供新闻媒体已经报道多起了,可不是什么新鲜事物。这次会不会采取这种办法,让人怀疑。另一种是进了派出所后又很快的将他们放出来,可这能有效打击小偷吗?如果对方真是下偷,这种处罚能伤及他们一根毫毛吗?没有受到经济处罚,也没有受到其他惩罚,顶多是多了一次到派出所旅游的经历,这怎么能引起他们内心的触动,怎么能使他们痛下决心,不做小偷呢?恐怕反而会使他们认为法律不过如此,警察打击犯罪也不过如此。认为法律和执法部门对他们已无可奈何了,增加他们继续小偷下去的嚣张气焰。此时法律的权威和震慑犯罪的作用就会大大打折。

  当然,这些人当中,谁也无法保证没有小偷,也不是这些小偷不要打击。但是问题的关键是执法部门执法要依法。现在我们是法治社会,什么事情都要在法律范围内办事,尤其是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如果没有依据,没有证据,就随意抓人,小偷也懂法,他们就有理由上诉,控告执法部门侵犯人权,侵犯人身自由,到那时我们执法部门又如何应对?采取如此办法打击小偷,实际上一方面反映了警察执法的过于简单、粗暴,把疑罪认定的原则用于特定的人群身上。如果任其使用,就容易造成冤案、错抓的现象。事实上许多冤案的形成就是因为有巧合。把“熟面孔”在“晃荡”就认为他们是小偷,也是对这些人的不尊重,主观上认为他们永远不会改变,不会学好,这些思想形成共识,尤其是警察的共识,是对这些小偷的改造极为不利的。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们警察对小偷的打击不力,如果这些“熟面孔”是小偷,说明了他们做小偷不止一次了,抓了也不止一次了。可是为什么这些人贼心不死,恐怕这也要引起警察的深思。靠抓了又放,不会解决问题的。

  打蛇要打在七寸上,打击小偷要打在要害上。小偷的要害就是要引起他们内心的触动。一是靠教育,这里面有许多文章可做,二是要加大惩罚的力度,罚得他们不敢再犯,没有能力再犯,但前提是在法律的范围内执法,如果自己先违反了法律,就会让执法部门很被动,不但会削弱法律的权威,还会收到适得其反的效果。(稿源:红网)(作者:肖华)(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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