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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的“不予批捕”值得赞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6日00:23 红网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今年元月9日,31岁的泸州市纳溪区未婚女精神病人孙晓(化名),生下一名女婴。亲人们称,这是附近医生徐友忠,借为孙晓输液、打针之机,多次强奸了她,致使她怀孕的。又羞又恼的孙家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纳溪区警方将徐友忠刑事拘留。但2月3日,徐友忠从看守所出来了。更令孙家人难以接受的是,4月5日,纳溪区检察院以强奸“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徐友忠不予批捕。(《华西都市报》2005年5月5日)

  纳溪区检察院“不予批捕”的主要理由是对被害人的司法鉴定不准确。鉴定结论中没有明确指出被鉴定人患有何种精神病,也没有明确被鉴定人的性自卫能力消弱到何种程度。正由于鉴定结论不够明确,检察机关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笔者为检察机关的谨慎叫好,认为谨慎的“不予批捕”值得赞赏。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由此可见,妇女是否是精神病患者是确定罪与非罪的惟一依据。

  但确定妇女是否是精神病患者,不能光凭一纸笼统的鉴定,而是需要对当事人当时的精神状况作出明确的鉴定结论,以查清精神病人或痴呆患者病情的轻重以及意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按照通常司法实践的操作,如果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处于精神正常期、精神发育不全轻度患者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要不是违背其意识,就不能定为强奸罪。而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案发时被害人有没有意识和控制能力,是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关键,更需要作出更为明确的司法鉴定。

  在鉴定结论尚不够明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显示了其谨慎的心态,实际上也是贯彻了“疑罪从无”的办案指导思想。从媒体披露的像佘祥林等冤假错案来看,司法机关的“有罪推定”是造成错案的主要原因,这方面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徐友忠是否有罪还有待于公安机关的进一步侦查,相信科学的鉴定结论会给出一个公正的答案。我们应该记住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里亚说过的一句话,他说超载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确定某一行为是否犯罪,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否则,宁可放纵了犯罪,也决不能冤枉好人。应该说,谨慎的不予批捕同样彰显着我国人权保护的点滴进步。(稿源:红网)(作者:庾向荣)(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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