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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亲自执法,不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6日00:23 红网

  昨日上午11时许,北京市副市长陆昊检查工作途中临时到复兴商业城看看,结果发现该地下商场仅有的两个应急通道,均被货架堵住,应急通道上方无任何标志。一旦遇突发事件,顾客即使找到应急通道,也难以从货架中突破出来。他当场下达了强制措施通知书:立即疏散顾客;15时停业整改;待安监、消防、商务部门检查合格后,才能重新开门。(5月3日《新京报》)

  对于不重视安全、容易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可以说是人人恨不能“得而诛之”。但看了上述新闻后笔者心里比较复杂:一方面,陆副市长深入实际检查安全隐患的工作作风令人敬佩,也值得其他领导干部学习。另一方面,他发现复兴商业城存在安全硬伤,随即下达强制停业整改通知书的做法,却有“违犯程序”的嫌疑,应该也算一个“执法硬伤”。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复兴商业城该不该叫停?从新闻报道的事实看,完全应该。我国消防法第五章中明确规定,营业性场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据了解,因货架挤占通道等问题,复兴商业城去年曾被安监部门限期整改。可检查过关不久,又旧病复发。对如此忽视安全的商业企业,以法给予更严厉的处罚,也不冤枉,也会受到人们的支持。

  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具有消防法执法主体资格的应该是公安消防部门,而不是权利很大的市长。作为市长他可以对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执法建议甚至可以下达指示和命令,也可以以“市政府或市长的资格”要求有关企业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但他绝不该越俎代庖,代替消防部门去亲手执行“停业整改”这样具体的消防法律条款,因为市长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他不能当场下达强制措施通知书。这个道理是不言而喻的。

  同时,市长亲自执法还很容易构成“程序违法”,对具体执法部门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我们知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每一个法律在施行时都有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方面的规范规定和要求。如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进行调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等。而这些是市长“当场亲自执法”所无法完成的。

  有识之士指出,任何法律的实施必须通过法定正当的程序。“法律正当程序”的功能,就在于限制政府官员、行政执法人员在人民权利上的一切越权、侵权、专横、独裁的行为。而执法者的权力、行为有了监督约束,才有真正法治可言。从这个角度讲,市长亲自执法是“好心办了错事”,是一种有违法制原则的不妥行为。(稿源:红网)(作者:龚明义)(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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