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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法律拒绝荒唐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7日00:48 红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医生徐友忠,利用为未婚女精神病人孙晓(化名)输液、打针之机,多次强奸了她,致使她怀孕并生下一名女婴。案发后,徐友忠被刑事拘留,但是,纳溪区检察院却以强奸“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徐友忠不予批捕。徐被从看守所放了出来(见《华西都市报》2005年5月5日)。

  报道说,司法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孙晓确患有精神病’;‘法律能力意见:其被他人奸淫时性自卫能力消弱。’”检方认为鉴定结论对“患有何种精神病?没说清楚;‘性自卫能力消弱’,消弱到何种程度?也没讲明白。”因此不认为徐医生是犯罪。

  检方的理由似是而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按照这一规定,只要是与女精神病人发生性行为,不论女精神病人是否愿意或主动配合,都应视为强奸罪。孙晓患精神病是经司法鉴定的,在现实中,也能找出很多证人。即便如徐医生所说,孙晓是自愿的,也不能逃脱法律制裁。因为,法律对女精神病患者和14岁以下幼女都采取了特殊的保护措施,只要与这类人发生性行为,就构成犯罪。

  正如四川律师吴学蓓所说:“徐友忠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受害人是其病人。徐友忠在明知受害人孙晓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法律构成要件,应当以强奸罪论处。”“性防卫能力的强弱与能否构成强奸罪没有关系,主要还是看受害人是不是精神病患者。”而且,笔者觉得,作为一个已婚了的医生,利用职业的便利,强奸患者,应当从重处罚。

  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强奸案,检方却以似是而非的理由不予批捕,这只能有两个解释:一是检方的法律水平欠缺,不能果断认定罪与非罪;二是说不清的其它原因。

  法律对罪与非罪的认定是确定的,并没有模棱两可的标准。而在法律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似是而非、甚至很荒唐的认定标准来。

  原福建周宁县公安局副局长陈长春强奸一受害少女,法院以“被告人陈长春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当被害人喊疼痛时,未继续实施奸淫,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由,对陈长春作出了轻判。福建古田县3名公安局的“太子党”使用暴力轮奸了一名少女。归案后,这些强奸犯的父亲便利用特殊关系,打通各种关节。在法庭上,当公诉机关强调是“违反妇女意志”时,主审法官竟说:“就是哭也有好几种,有痛苦的哭,性高潮高兴时也会哭!”最后,这起案件以“被告人奸淫妇女的事实存在,但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客观上是否采取了暴力手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强奸罪不能成立,被告人无罪释放”的判决。荒唐的理由最终是站不住脚的,后经查实,这两起案件都是典型的徇私枉法案。

  模糊认定,必将给司法腐败提供方便。没有想到的是,竟然有人认为检方“不予批捕”是出于谨慎,是“疑罪从无”。“疑罪从无”是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的一种选择,当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为什么还有“从无”?假如将其解释为谨慎,这种谨慎还是不要好。因为,“当断不断,反受其乱”。不能因为出了一个佘祥林,而将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底气都给泄掉。司法机关需要的谨慎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其程序办事,而不是将法律标准解释得模棱两可。

  观点撞击:

  (稿源:红网)(作者:谢茂明)(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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