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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任重道远(名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7日04:23 人民网-江南时报

  据报道,“五一”后,经各地人大常委会任命的2.7万名人民陪审员将正式上岗,与法官同权审案。从5月1日起,在法院送达的诉讼通知书上将多出一条,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明确标明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由各地人大常委会统一任命人民陪审员,标志着中国特色的陪审制度走向完善。近日,北京市各级法院的1342名现任人民陪审员走进考场,参加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的上岗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将获得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五一”后持证上岗。这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70余年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笔者认为,5月1日起实施《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新任命的人民陪审员正式上岗,只是标志着传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革新刚刚起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依然任重道远。

  依笔者之见,现行陪审制度还需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恢复现行陪审制度的宪法地位,使这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的发展具有宪法依据和宪法保障。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和民主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当在宪法中占有一席之地,应当具有明确的宪法依据和宪法保障,现行宪法没有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明确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宪政制度的一大疏漏。建议全国人大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为重构有中国特色的陪审制度提供坚实的宪法保障。

  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从立法上解决现行陪审制度存在的若干制度性缺陷。人民陪审员法的制定既要立足于我国具体的国情和民情,同时也应合理吸收和借鉴国外陪审制度的科学经验。人民陪审员法应当对陪审员的产生、上岗资格、权利义务、参审程序、生活待遇等作出具体规定。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上升为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

  强化司法行政机关在选任、培训和管理人民陪审员方面的主导地位。在选任、培训和管理人民陪审员方面不宜由法院占据主导,否则不利于确保人民陪审员对于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

  严格界定适用陪审的案件范围。由于陪审员在法律素质和办案经验上与职业法官有一定的差距,为了确保审判质量,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应当坚持宜小不宜大的原则,也就是宁缺毋滥。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通常只能是第一审案情比较复杂或者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第二审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特别案件不宜由陪审员参与,简单民事案件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不需陪审员参加。

  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对人民陪审员的职能进行合理划分。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笼统地规定陪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实际上陪审员与审判员的职权和职责不可能完全等同,有必要对二者的职能进行科学的分工。具体而言,陪审员的主要职能是审查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审判员的主要职能是主持庭审,解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只有科学地界定陪审员的职能,才能有效调动陪审员的积极性,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陪而不审、由主审法官唱“独角戏”的非正常现状。

  加强陪审工作的经费保障,为陪审员提供合理的生活待遇。建议将陪审工作所需费用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范围,拨给法院专款专用。同时,适当提高陪审补助标准,切实解决陪审员的生活待遇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

  刘武俊,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

  《江南时报》 (2005年05月07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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