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停车场车被盗 物管赔偿失主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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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7日04:25 人民网-江南时报 |
为了解决小区业主们的停车问题,物管公司特意租了一块空地给业主们免费停车。然而不久前,一名小区业主的轿车不幸被盗。为了挽回损失,这名业主将物管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索赔。日前,栖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由物管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今年30多岁的王先生家住栖霞区一花园小区。据王先生称,2003年,他和小区其他业主购买该住房时,小区开发商承诺会在小区建造相应的停车场。可去年年初,随着王先生等业主们陆续搬进小区,开发商的承诺一直没有兑现。为此,王先生和其他业主曾多次与开发商进行交涉。去年3月,该小区物管为了解决业主停车问题,将小区旁的一块空地租了下来,供业主们免费停车。同时,小区物管还请了门卫看守停车场,并向业主发放了停车证。 原本以为解决了停车难的王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去年11月16日早上,他像往常一样,到停车场准备开车去上班时,却发现他的车不见了。王先生随后找到小区物管讨说法。小区物管却认为,停车场是免费向业主开放的,他们也只是在白天派人负责引导而已,至于轿车丢失,他们不应承担责任。 无奈,王先生随后向警方报了警。王先生认为,虽然停车场是向业主免费开放的,但物管公司也应该妥善看管。轿车丢失,物管理应承担责任。不久,王先生将该小区物管告上了栖霞区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因丢失轿车造成的损失共1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停车场虽然是免费开放的,但是小区物管公司既然为业主指定停车场,并派人看管,向业主发放停车证,与业主就形成无偿的车辆保管合同。因保管不力致使车辆被盗,物管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法院考虑到,鉴于停车系免费,物管的管理行为也是为了小区业主的利益,决定对其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小区物管向王先生支付8万元作为赔偿。 本报记者 殷文静 通讯员 栖法 《江南时报》 (2005年05月07日 第十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