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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纳入安全管理 我市制定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7日12:17 大华网

  本报讯(记者李凯)为适应我市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工作的需要,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我市制定《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范围。该《条例》于近日召开的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该《条例》突出维护公共安全的内容,对防雷减灾工作管理机构和权限,监测与预警,防雷装置设计与施工验收、检测与维护,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鉴定,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条例规定,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设计或施工的;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未经有关部门核准,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首先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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