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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8日03:56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今年5月1日,是《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颁布执行一周年。一年来,《条例》有力地保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契约”在社会中的作用正在逐步凸显。遵守“契约”是诚信社会、和谐社会的基础,但是,在诸多企业中依然普遍存在不遵守合同、违反“契约”的现象。4月29日、30日,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与部分企业和职工代表齐聚一堂,交流执行经验,共同探索“契约”社会之路。

  “契约”观念需要加强

  座谈中,与会代表都认为《条例》的执行,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观念的改变,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由于社会缺乏契约文化的传统,企业和劳动者的契约意识仍亟待提高。工会代表反映,一些企业凭借自己作为“资方”的强者身份,存在着大量不遵守劳动合同的现象,诸如随意设置试用期,随意加班加点,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拖欠员工工资等。而一些劳动者,尤其是原来一些国有企业的员工,还带有“铁饭碗”的思想,一旦签约,便认为“生是你的人,死是你的鬼”,令用人单位十分头疼。一些企业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签了,但实际行为依然我行我素。

  用工单位也成了“弱者”

  从制定的角度而言,法律法规的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弱者的利益。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多数扮演的是弱者的角色,近几年出现的大量欠薪纠纷就是一个明证。但是,座谈会上不少企业抱怨,“有时我们也是弱者”:新来的员工通过专业培训成为熟练工后就跳槽,根本就不顾及合同。企业耗费了成本不说,一些关键核心岗位的员工甚至还带走了商业秘密,使企业蒙受很大损失。由于没有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人才流动机制,企业对员工的跳槽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按照现有的《条例》规定,企业如果出现违反规定解聘辞退员工,员工们大多“一告一个准”。但对员工的违约行为,企业总是无能为力,现有《条例》的规定难以执行。

  遵守“契约”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建设稳定有序的和谐社会,有赖于平等、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而遵守“契约”则是根本所在。从这一角度而言,《条例》的颁布执行是制度上的保证。作为劳资之外第三方的政府部门,劳动保障厅的负责同志说,“在法律允许下自愿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是一把双刃剑,它维护的是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同时它的制约作用也应该体现在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方,它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社会的发展应该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但在《条例》一年的执行过程中,我们也看到,“契约”作用的真正发挥仍需要社会其他制度的完善,以及整个社会“契约”氛围的形成。不少代表就在会上表示,期待建立统一的人才信息系统、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系统等。从根本上说,“契约”意识也是诚信社会应有的内容,《条例》的贯彻执行还需要整个社会氛围的改变。本报实习生昝智海本报记者 张书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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