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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约定“工伤”待遇十年后药费不予报销医保后单位有权单方解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02:40 新晚报

  本报记者于殿奎

  一职工于1994年因工致伤残,因单位错过上报工伤时间没有被定为工伤,而参照工伤处理。今年4月,单位以职工进入医疗保险为由,表示无法再给此职工报销药费,只能每年给予部分医疗补助费。该职工不解:单位参加医保后,自己享受的“参照工伤待遇”就应该被取消吗?

  陈某讲,1994年4月30日早,他在单位院内行走时,被同事驾车将右脚轧伤,经治疗,右脚拇指和食指被截掉,被鉴定为8级伤残。陈某出院后,右脚拇指经常发炎。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受到伤害后,用人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使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在24小时内向其所管辖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但由于单位错过了上报时间,他没有被定为工伤。2000年3月15日,单位作出《关于陈某右脚局部残处理意见》,约定陈某右脚伤残部位出现问题所需的医疗费用,参照哈人联字(1994.7)号文件报销。在以后的几年中,单位一直对陈某参照工伤待遇执行。

  今年1月,陈某因右脚发炎住院,花了大约7000元医药费。陈某到单位报销时,得到这样的答复:因该单位职工已进入医疗保险,单位无法再承担陈某的药费。在这种状况下,双方要重新签订一份协议书,作出如下约定:第一,从单位职工进入医疗保险后至2005年4月,陈某的右脚伤残部位引起的医疗费用,由上级单位按金额拨款到陈某所在的下属单位报销;第二,为对陈某伤残负责,每年给予陈某1000元医疗补助费,由上级单位下拨给陈某所在的下属单位,再由单位发给陈某,陈某伤残医药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给予报销。

  陈某认为,自己的伤势极不稳定,一次住院就得花费几千元,单位所给的医药费根本无法维持其基本治疗,因此,他不同意重签这份协议。

  启凡律师点评:

  《关于陈某右脚局部残处理意见》一经单位作出,并经相对人同意,双方形成一种合同关系,是对权力和义务的一种设定,并且已经实际执行多年无争议。现在一方提出要按医疗保险规定去办,属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建立新的合同关系的要约,是对原合同变更增加权力和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可有权接受,也有权不接受,也可部分接受,这个过程是一个协商协议的过程,不是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过程。除非国家法律有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或出现了《民法通则》58条或《合同法》52条规定的引起合同无效的事由外,原协议应该是有效的,应继续得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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