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证交所等明确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操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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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07:57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5月9日电据《中国证券报》报道,沪深证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8日联合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详细规定了试点公司相关事项的操作程序,以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保荐意见书等公告须披露的内容。 《指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获悉公司被确定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单位的第一时间向证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试点公司董事会在做出有关改革方案决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刊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等相关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次日复牌。同时,独立董事就改革方案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对流通股股东利益保护的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发表意见。 另外,自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试点公司应申请公司股票停牌;临时股东大会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后,在两个工作日公告决议并申请复牌。 《指引》详细规定了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应包括的六方面内容: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历次变动情况;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及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试点的前一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保荐机构持有以及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等。 保荐意见书的内容应包括:试点公司最近三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十二个月内有无被中国证监会通报批评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试点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等。 按照规定,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内容须包括:公司为流通股股东提供不少于五个交易日的网络投票时间;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实现方式;流通股股东参加投票表决的重要性等。 试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向证交所申请确认其股份变动的合规性;试点公司应当在股份变更登记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刊登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份结构变动报告书和有关股份上市流通时间表。(闻召林、夏丽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