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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昨发布操作指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11:3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江河)昨日,上证所、深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这是中国证监会日前向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下发《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后,管理层再度就股权分置问题出台新政策。这标志着,管理层对困扰我国股市发展十几年的关键问题———股权分置问题正式着手解决。

  昨日出台的指引表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和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但公司因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要继续对其股票停牌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有限售期的股份限售期限届满,上市公司应当刊登相关公告。

  看点一:方案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流通股股东通过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为此,《通知》规定:一是为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必须在公告通知中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二是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当不少于三次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并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三是独立董事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四是临时股东大会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看点二:禁止非流通股股份大量抛售

  非流通股股份取得上市流通权后,控股股东大量抛售怎么办?

  对此,《通知》作出了三项明确规定:一是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应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二是持有试点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三是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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