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300多万元出境赌博(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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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12:49 信息时报 | ||||
昨日上午9时,备受瞩目的原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运管处处长、公安部A级通缉犯蔡豪文挪用公款、赌博案,在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近两小时的审判,上午10时55分,蔡豪文一案一审当庭宣判,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蔡豪文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万元,并依法判决扣押在案的受贿犯罪赃物桑塔纳轿车一辆、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蔡豪文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再提起上诉。 被告悔过愿做反面教材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蔡豪文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他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自己辜负了党和人民的培养,对不起单位的领导,也对不起亲人,在今后服刑期间,自己将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同时,蔡豪文还表示愿意当反腐倡廉的反面教材,让更多的机关干部从他身上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境外参赌不构成赌博罪 针对为何没有判决蔡豪文犯有赌博罪,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解释说,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蔡豪文到境外赌场参与赌博的行为不符合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没有认定蔡豪文犯赌博罪。 延边州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蔡豪文于2004年11月19日畏罪潜逃后,于2005年2月5日在北京市向检察机关表示投案自首的意向;2月6日他在从北京前往延吉的投案途中归案,且如实交代了其挪用公款的事实和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作为量刑依据。新华社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