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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办案置于人民监督下(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00:05 大江网-江西日报
  

  去年10月,省人民检察院开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今年5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按新法的要求,培训了首批人民陪审员上岗。“两院”新举措中都有一个引人瞩目之处———

  

  

  人民监督员:促进公正执法

  

  

  去年10月,江西检察机关在省院机关和赣州、上饶、新余三个市院及其所辖基层院开展了首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65名,其中人大代表106名、政协委员86名、其他人员73名。通过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增加了办案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了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和办案质量的提高。
把办案置于人民监督下(组图)


  人民监督员对一起案件查办进行监督焦智兵摄

  

  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

  

  2005年2月1日,瑞金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该案虽然不是大案要案,但这起案件的处理,7名人民监督员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们主要是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的人民监督员钟久俊说,“我们作为人民监督员,不是简单、笼统地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宏观地提提意见,而是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实施监督。检察长如果不同意我们的监督意见,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我们的监督意见如果不能和检察机关达成一致,还可以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徐某是瑞金市农资公司破产清算组出纳。2003年1月至2004年4月,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5万元公款私存,获利息693.36元;2001年12月至2003年11月,徐某伙同杨某、袁某采取虚列支出、虚设债务及挪用公款私存的手段,从市生资公司清算组套取现金33120.82元,个人分得11046.19元。瑞金市检察院公诉部门认为,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并在检察院立案前退回了所得赃款,主动交代了自己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拟对徐某作不起诉处理。2004年10月28日,瑞金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同意公诉部门的意见,然后将该案交由本院人民监督员评议。

  

  2004年11月10日,7名人民监督员对这起案件开展了监督工作。

  

  对案件进行独立评议和表决

  

  “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评议,就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表自己的监督意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对于徐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在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全面地介绍案情、出示证据、说明适用法律的情况后,我们都分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最终的意见是应当起诉,”人民监督员杨小平说,“这和检察院的拟不起诉决定不同。”

  

  7名人民监督员认为:徐某构成贪污、挪用公款两个罪名,其中贪污罪与同案人杨某、袁某系共同犯罪,应当并案起诉;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应予肯定,可在量刑时考虑;徐某在本案侦查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为本案的顺利侦破起了积极作用,属于坦白而不是立功,上述两个情节都不足以减轻处罚。7名人民监督员经表决,一致认为对徐某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不同意瑞金市检察院拟不起诉的决定。

  

  2004年11月11日,瑞金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进行讨论,同意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依法决定对该案提起公诉。

  

  2005年2月1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徐某伙同杨某、袁某采取虚列支出、虚设债务及挪用公款私存的手段,共同贪污3.3万余元,个人分得1.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徐某挪用5万元公款私存,获利息693.36元,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据悉,截止2005年3月底,试点地方的人民监督员共对44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监督,人民监督员经过独立评议和表决,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39件,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5件,均被检察机关采纳。

  

  检察机关有效的外部监督

  

  “检察机关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有权对检察机关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人说:“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一项全新的改革和制度创新,是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引入的一种新的有具体的监督内容,并有刚性的监督程序的外部监督机制,它从制度上保证各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保障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有效防止检察权被滥用,保证办案质量。我们既然请人民监督员来监督,就是要真心实意地接受监督。对于他们提出的监督意见,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保证对案件的依法正确处理。”

  

  省检察院一起拟作撤案处理的案件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时,省院在家的院领导、省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全体成员参加了旁听,省院技术处进行了全程录像。在监督过程中,5位人民监督员细心听取案件承办人的案情汇报,查阅有关证据,针对案件中的情况向案件承办人提问,仔细询问和了解定案的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经独立评议和表决,形成了客观、有理有据的表决意见。人民监督员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精神,感染了在场的每一位检察干警,而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认真接受监督的工作态度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人说:“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既是压力,又是动力,压力来自于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动力就是要求我们检察干警要在办案过程中时刻牢记必须严格依法办案。”(姚卫东本报记者朱雪军)

  

  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堂断案

  

  5月以来,我省法院首批783名人民陪审员陆续上岗。根据新颁布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有关媒体由此称人民陪审员为“不穿法袍的法官”。

  

  新法规定,只有一审案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人民陪审员才可以参与审理:1、社会影响极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把办案置于人民监督下(组图)


  在南昌市西湖区法院的审判庭上,来自区工商局的人民陪审员胡小梅在开庭笔录上郑重地签上自己的姓名。梁娟萍本报记者朱文标摄
把办案置于人民监督下(组图)


  在上饶市信州区法庭庭审中,审判长与来自区妇联的人民陪审员朱慧珍(左一)交流意见。周迎飚杨立摄
把办案置于人民监督下(组图)


  人民陪审员董有生是九江职业技术学院的教师。沈双武摄(大江网-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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