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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作弊岂能有罪推定(时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02:52 人民网-江南时报

  辽宁 李坚

  去年9月,吉林省白山市民警孙振国第二次参加了全国司法考试。12月9日,他到白山市司法局咨询考试成绩,被告知因第一试卷《法理》与11名考生试卷95%雷同,不仅当年成绩无效,而且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为此,孙振国将司法部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将开庭审理此案(见5月9日《新京报》)。

  “考卷答案雷同以作弊论处”,遵循的是有罪推定的逻辑。在这种逻辑下,所有考生都有可能被视为作弊嫌疑人,因为考试答案有其标准性,只要考生答对试题,答卷就会雷同。这样一个规定,对所有考生的权益都有着极大的威胁,因为所有考生的答卷无一例外会“雷同”,除非你所有考题都不会或不答卷。

  必须承认,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遵循有罪推定的做法,并不见得比司法审判过程的有罪推定危害性小,因为行政部门有罪推定的受害者范围往往没有边际。就如司法部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尽管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规范,不彻底具备法律的权威性,但它对考生的杀伤力不可低估,一旦有考生被认定为“考卷答案雷同以作弊论处”,该考生的权益就将受到极大的侵害,而且又有涉及面广的特点。“据悉,除孙振国外,还有其他3名考生提起了同样的诉讼”,就说明了这一点。

  对于司法部规定“考卷答案雷同以作弊论处”,所反映出来的信息是令人沮丧的,而此类规定其他部门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比如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由此说明“有罪推定”观念在我们这个社会里还存在很大的市场,无视他人基本权利的“有罪推定”惯有思维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几乎成了深入人们骨髓的国粹。尽管司法部的这类规定不属于刑法上的罪,但是其思路是可借用的。古罗马人判案尚且知道疑罪从无,而普法多年的当今社会,却依然由行政管理部门出台这样一个遵循“有罪推定”逻辑的规定,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反思。

  无罪推定作为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体现着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在行政事务工作中也同样适用。我们的行政管理机关也应该自觉接受它,遵守它,并确保无罪推定原则贯穿于所有行政规制中,以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保证公民的各项权益不受侵犯。

  《江南时报》 (2005年05月10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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