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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群众欢颜再现(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05:44 人民网-人民日报
让群众欢颜再现(组图)
  图为日前浙江温岭箬横镇某建筑工地上,吴益平等20多位农民工开心地领取了工资。

  梁军摄

  本报记者 李章军

  2004年初,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要做到四个“坚决纠正”:坚决纠正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坚决纠正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坚决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坚决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近日,记者就“四个坚决”的贯彻落实情况,专访了国务院纠风办、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坚决纠正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

  监督力度加大

  2004年,国土资源部、监察部频频出击,严肃查处农村土地征收征用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8月,国土资源部建立了清欠征地补偿费月报制度;

  10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庆等6省市开展专项检查;

  12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确保年底前足额偿付尚拖欠的征地补偿费,防止出现新的拖欠……

  监督力度不断加大的同时,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丝毫不弱,陕西“周至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2002年9月,周至县政府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与开发商签订“周至生态园”成片开发建设用地协议,约定出让土地6000亩,并收取了开发商支付的2330万元征地前期费用。鉴于“周至事件”造成的损失较大,该县原县长倪某、常务副县长张某等分别受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等处分。

  据统计,2004年,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此类违纪违法案件1314件,目前已结案971件,涉及金额4.36亿元;给予党纪处分879人、政纪处分207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80人。

  坚决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制度不断完善

  2003年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颁发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对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操作方式。《意见》规定,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意见》还规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各地根据国家现有的政策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湖南省对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已形成了由1个主题文件和11个配套文件构成的政策法规体系,重点就国企改制中事关群众利益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湖北省在政策先行、建章立制、依法改制、规范运作的同时,还注意积极探索维护职工权益的有效途径。去年安排了5.5亿元资金用于困难企业的职工安置;上海市则强调,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对民主程序落实情况的监察,让民主程序成为职工的“保护神”……

  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

  行为日趋规范

  在城镇房屋拆迁中,不顾群众利益,违法拆迁、强制拆迁行为,一直为社会所诟病。

  2004年,湖南嘉禾县在进行商贸城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以“四包两停”的政策推行强制拆迁。所谓“四包两停”是指该县公职人员必须保证他们的亲属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签订好补偿协议、腾房并交付各种证件并保证他们的亲属对拆迁及补偿不满意时,不集体上访和联名告状;不能完成这一任务的将被暂停工作、停发工资。该县11名公职人员因“执行不力”,甚至被降职或调整到偏远乡镇工作。

  “嘉禾事件”以后,中央有关部门出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为拆迁工作的各个环节制定硬性规范。

  规范拆迁行为,使因拆迁导致的上访数量大幅下降。据中央纪委纠风室副主任、国务院纠风办综合组组长董仲波介绍,2004年下半年,拆迁上访批次和人数逐月下降。7、8、9、10四个月到建设部上访的人数分别比6月份下降了72.3%、69.2%、73.2%、74.8%。

  坚决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工资基本偿付

  2004年3月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对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庄严承诺:“国务院决定,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年清欠”目标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为实现这一目标,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清欠具体目标:2005年春节前,基本解决2003年及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部建立了报告通报等制度。2004年11月2日,向各地通报了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情况,对偿付比例高的地区给予表扬,对进度较慢的地区予以批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会同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对拖欠数额大和恶意拖欠的单位,采取了暂停投标资格、不批准新的项目开工、公开曝光等措施,力促清欠工作的完成。

  各地也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农民工可以通过电话、信件、上访等方式反映问题。许多省市还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拖欠企业及时偿付拖欠的工资。

  去年,从中央到地方,清欠力度空前巨大。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新统计,截至2004年12月10日,全国共拖欠农民工工资336亿元,至2005年2月4日,已偿还333.7亿元,清欠农民工工资的目标基本实现。“2005年春节前,基本解决2003年及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目标圆满实现。

  延伸阅读

  “纠风”提法发生变化。2004年1月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长期沿用的“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提法,被改为:“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突出体现维护群众利益。

  “纠风”责任主体发生变化。十六届三中全会后,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狠刹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不良风气”。“纠风”的责任主体不再只是部门和行业,且有各级党委和政府。

  “纠风”重点发生变化。在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销售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等工作的同时,增加了坚决纠正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纠风”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第一次把纠风工作摆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前面。

  《人民日报》 (2005年05月10日 第九版)
让群众欢颜再现(组图)
张滨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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