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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再立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06:57 大众网-大众日报

  单位未缴工伤保险的,也应补偿工伤职工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报济南讯日前,省政府下发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对工伤保险再立新规:如果单位没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而职工发生工伤的,也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职工补偿,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但在实际运行中,许多单位漏缴或只给部分职工缴纳,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即以此为借口,少给甚至不给职工支付费用。为此,省政府在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的同时,作了以下规定: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少报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其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均应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费用。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

  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其伤残津贴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额的70%或60%相应增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意见中同时明确,“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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