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限期年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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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07:04 大连日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凡未按期参加2004年度年检的企业,限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补办企业年检,逾期未办理的,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5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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