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最大网络赌球案宣判 主犯获刑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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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07:51 扬子晚报 |
本报讯昨天,南京市白下、玄武两区法院分别对两起网络赌球案的7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宣判。这两起案件涉案金额6186万多元,后一案件被告人与前案被告人为上下线关系。主犯陈宝林一审被判处赌博罪的最高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被处以600万元人民币的高额罚金。据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22件赌博大案之一,江苏省仅此一件,也是我省迄今为止宣判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网络赌球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以来,被告人陈宝林先后伙同被告人彭世美、陈中勋、王胜利、陈东生、简翠霞等人,在南京利用赌博网站提供的网络管理操作平台,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以提供赌博网站账户和密码的方式,发展数十名代理商和会员进行赌球活动。仅去年4月22日至7月21日间,赌球输赢款收支累计达人民币6137余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31万余元。被告人吴颜军是南京市无业人员,系前述陈宝林网络赌球案下线。其自去年6月中旬起,与多人合伙赌博,并发展10余人参与网络赌球,参赌各大足球联赛100余场,去年7月,被告人吴颜军从陈宝林赌博团伙处领取返点494815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是否构成赌博罪、是否共同犯罪、主犯还是从犯、违法所得数额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被告人陈宝林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彭世美等从被告人陈宝林处所获钱款均系劳动报酬而不是非法利润分成,与陈宝林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被告人陈宝林参与的网络赌球,台湾“后庄”所代表的幕后组织提供网络服务并承担赌博盈亏的90%,被告人陈宝林只承担赌博盈亏的10%,其相对前者而言只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系从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宝林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宝林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彭世美等明知被告人陈宝林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被告吴颜军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石小磊 罗双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