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收费标准有明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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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09:30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金陵晚报报道】 民办学校的学费标准怎么制定?学生中途退学能不能退钱?昨天,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转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学生和家长都十分关注的问题进行明确。 记者获悉,今后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也就是说,对学历教育者来说,除了收取学费、住宿费、代收代管性费用外,学校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针对近年来一些民办学校在招生时有意含混学校的性质和收费标准等问题,《办法》规定,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此次,三部门还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学生在一定期限内退(转)学的,应该按规定退费。 记者获悉,按年度收费的学校,入学新生在3个月内(含3个月)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自行退(转)学,就学时间在3个月内的,退还2/3的学费、住宿费;超过3个月但在一学期(含一学期)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一学期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物价等部门也指出,公办民助、公办民营中、小学的学历收费管理不适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另外,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者的收费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执行。民办幼儿园收费办法另外制定。 (刘泱) (编辑 丹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