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两个管理办法管的都是陪审员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10:45 法制日报 |
南北两个管理办法管的都是陪审员 厦门思明区法院: 必要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本报讯 (江俊涛 记者 郭宏鹏通讯员郑金雄)5月8日上午,福建省厦门市97名“不穿法袍的法官”正式上岗,并在国旗下庄严宣誓。与此同时,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推出了《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对陪审员行为进行规范。 《管理办法》规定,审判业务庭要在案件排期开庭前7日填写人民陪审员“调配申请单”,立案庭根据此申请单在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下,从陪审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名单,并由在场人员签字备案。这一随机性使得陪审员不可能选择“我要审哪个案件,不审哪个案件。” 同时,为避免出现徇私舞弊的情况,《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在案件审理期间,如陪审员发现有回避事由,在两日内向审判长提出书面回避申请。 此外,如果陪审员出现违反法律规定、徇私舞弊造成误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室进行查证。如果确实存在上述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免除陪审员职务外,必要时,可由法院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乌市水磨沟区法院: 10种行为当罚8种情形该奖 本报乌鲁木齐5月9日电(记者吴亚东潘从武)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的过程中怎样更好地履行职责?他们出现违规行为怎么办?记者今天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获悉,针对这类问题,近日,该院在新疆率先出台了《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 据悉,该《办法》是依据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制定的。 《办法》规定,人民陪审员不得有徇私枉法、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10种行为,否则将给予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陪审员有“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等8种情况的,将受到表彰奖励。 该《办法》还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时的着装作了专门规定。链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第一条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