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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75元钱竟然打了三场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11:13 桂龙新闻网

  农妇依法维权终胜诉

  3次官司,历时1年多,就为了75元钱。鹿寨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一名农妇终于拿到了应得的75元钱。

  第一场 原告主体不符被驳回

  罗某和潘某是鹿寨镇窑上村村民。2004年2月16日,潘某的母亲欧某和罗的父亲以共原告的身份向鹿寨县人民法院起诉其所在生产队的出纳员莫某,原因是莫某在向队员分发每人75元钱的生产队承包收益款时,没有发给潘某。法院审理查明,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应当是潘某,二原告不具有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此案原告的条件。鹿寨县人民法院遂裁定驳回两原告的起诉。

  第二场 被告主体不符再次被驳回

  2004年6月1日,欧某拿着女儿潘某的委托书和罗某再次来到鹿寨县人民法院,仍然以生产队出纳员莫某为被告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莫某给付潘某、罗某每人75元的承包收益款。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查明被告莫某的行为是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两案的原、被告之间没有产生侵权的民事法律关系,被告莫某不符合此案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再次裁定驳回了两案原告的起诉。

  第三场 生产队被判支付收益款75元

  2005年1月14日,潘某与罗某第3次向鹿寨县人民法院起诉,这次是以鹿寨县鹿寨镇窑上村窑上屯其所在生产队为被告,出纳员莫某为第三人,分别请求被告发给两原告应得的收益款各75元,赔偿误工费各200元,由第三人莫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鹿寨县人民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后认为,两案原告潘某与罗某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权利。鹿寨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生产队支付给罗某与潘某各75元,驳回两案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法治快报 责编:韦力萍 作者:谢文成 张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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