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刑警三中队队长涉嫌非法拘禁案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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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12:19 兰州晨报 |
刑警队长改判无罪 本报讯 (记者郝冬白)近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宁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队长豆好文涉嫌非法拘禁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该案是由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查处并以豆好文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宁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豆好文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豆好文就刑事部分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不当。认定冯军不配合现场调查,豆好文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并决定对冯军进行留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改判豆好文无罪。 豆好文,男,生于1966年12月26日,汉族,宁县早胜镇人,原宁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队长。 2004年7月26日,涉嫌非法拘禁的豆好文被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检察院提起公诉2004年9月2日,宁县人民检察院对豆好文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侦查终结后,认为豆好文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处警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非法拘禁尚无过错的当事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4年9月24日,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公开审理。 2004年11月17日,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构成非法拘禁法院认定,2004年5月31日22时33分,豆好文值班时,接到“永盛”酒店服务员尚会霞的报警电话,称有人要砸酒店。 接报后,豆好文着便装来到该酒店,发现一男青年(冯军)坐在酒店大厅的沙发上,“永盛”酒店的负责人尚俊福向豆好文简单介绍了情况。 豆好文了解到,“扬言要砸酒店的人(邱亚军)已离去,被打电话叫来的人便是坐在大厅沙发上的青年男子(冯军),此人来后踢翻了酒店大厅的凳子……”豆好文即上前向冯军出示了警官证,并对冯进行盘问,但冯不予配合,并称自己是宁县“混混”。 于是,豆好文便口头将冯军传唤至宁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张军卿的办公室,豆好文叫张军卿与刘永涛去处置此事时,冯军情绪激动,与豆发生争吵。豆让张军卿、刘永涛对冯军加戴械具,关进留置室。张军卿填写了留置盘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审批表,留置原因是寻衅滋事,豆好文在审批栏填写了“同意留置24小时”。 张军卿将该审批表放在了留置室桌子上,未向冯军办理相关手续。 冯军被留置后情绪更加激动,以致公安机关未作任何笔录。 6月1日凌晨,由于冯军的亲属打电话说情,豆好文指示协警员王元打开冯军的手铐让其回家,但冯称其受伤,不肯回家。 6月1日清晨6时许,冯军被该队干警送往医院治疗。 法院判决认为,豆好文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免予刑事处罚。 豆好文提起上诉一审宣判后,豆好文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豆好文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前后矛盾,未认定证人尚俊福当庭所作的证言,使该案在事实方面存在着性质上的改变。 豆好文认为其行为不具备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才应立案。在本案中,他既不明知,冯军也并非无辜,因而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请求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宣判他无罪。 二审:判决无罪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该案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不当。 同时认定豆好文打人事实成立,记者从二审法院的判决中看到,法院认定了冯军的陈述。冯军在陈述中说,当晚,他被带到刑警队,被戴了手铐,关进留置室,豆好文对他拳打脚踢,之后他被送往和盛医院治疗。 法院也认定了尚俊福的证言,尚证明当日有三个人饭后结账时与他们发生争吵,并打电话叫人要砸酒店,一会儿便来了一个小伙子(冯军),踢翻了酒店的凳子,他们就打电话报了警。 2005年3月22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豆好文作为警察,在遇到公民的报警案件时,应当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在出示警官证后,即可以对相关人进行盘问、检查。冯军不配合现场调查,豆好文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并决定对冯军进行留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豆好文上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豆好文无罪。 本报记者郝冬白(来源:兰州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