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布《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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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15:36 人民网 |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人民网5月10日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公布后,为了正确履行这部法律赋予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方便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办理使用密码的审批事项,国家密码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制定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并已于2005年4月1日向社会公布。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共十四条,主要规定了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使用商用密码,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的条件和程序,同时也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运行和技术改造等做出了相应规定。 附录 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 (第 1 号) 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原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国家密码管理局,履行对全国的密码管理职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赋予原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各项管理职能,由国家密码管理局行使。 二、自2005年3月25日起,启用“国家密码管理局”印章。此前由原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文件和各种证书,除已明确废止或已过有效期的外,其余继续有效。 三、国家密码管理局对外联系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宏庙胡同9号,联系电话(010)66171941,邮政编码100032。 特此公告。 国家密码管理局 2005年3月25日 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 (第 2 号) 现发布《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密码管理局 2005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