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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人民陪审员首次亮相 拥有与法官同等权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15:51 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5月10日电(刘晓峰、陈光明)9日上午8时30分,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开庭审理一起民事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审判长座位的两边多了两张新面孔,他们便是即将参与庭审的人民陪审员。这是鞍山市各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上岗后的首次亮相。

  据了解,这起案件的起因是一名顾客在饭店内吃饭时与店主发生争执,后被店内的员工打伤,顾客将该店员工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在长达1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原告就索要赔偿问题向法庭提出了证据,审判长对原告提出的证据进行了一一审查,并与两名人民陪审员交换意见,对一些证据不充分的赔偿请求,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沟通后,与原告交换了意见。根据相关程序规定,审判长及两名人民陪审员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再度进行合议,然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此案的判决。

  首度亮相的两名人民陪审员,一名是55岁的姜春青,是公司职工,通过自考取得了中文专业本科学历,平时就对法律常识特别感兴趣;另一名是26岁的女孩张建研,法律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曾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律师事务所实习,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初次亮相的两名人民陪审员深感责任重大,均极为认真地参与了第一次庭审。

  人民陪审员自公开选任以来一直受到广泛关注,他们虽然并不身穿法袍,但是却拥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力,他们将对案件的判决投出至关重要的一票。但记者也了解到,人民陪审员只能参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审理,具体指: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海事、商事案件;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被告、行政案件的原告提出申请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案件。在一审案件中,将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当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发生严重分歧时,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分管院长,由其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陪审员享有法官的权力,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可以不受约束。对法官的各项要求,对人民陪审员也同样适用。如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泄露审判秘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等。如有违反,人民陪审员将同样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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