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种1亩生态林政府补贴13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1日10:21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叶平生 通讯员王杰生、何锡扬)现在,不仅种粮食的农民可以享受政府的直接经济补贴,连栽种生态公益林的农民,也可以按照每年每亩13元的标准,从政府手中领取经济补贴了。记者昨天从增城市有关部门获悉,为了更好地管护和建设生态公益林,该市林业部门按照广东省和广州市的要求,对划入生态公益林的林地进行经济补偿,补偿的标准是每栽种1亩生态公益林,政府每年补贴种林农民13元。据悉,这个补偿标准在全省也是比较高的。

  生态林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增城市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森林、林木和林地经有关部门批准为生态公益林的,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与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界定书和管护协议书,并以此作为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批准权限,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县级市)级等4级。目前,增城市境内共有生态公益林61万亩,其中广东省级生态公益林32万亩,广州市级生态公益林29万亩。该市每年用于生态公益林补偿的金额约为800万元。

  该负责人表示,所谓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发挥公益性作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具体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护路林等防护林,以及国防林、实验林、种子林、风景林、文化纪念林和自然保存林等特种用途林。根据《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生态公益林保护坚持封山育林,按照生态区位、功能等级、项目类型实行分类管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生态公益林林地的用途,不得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为其他林种。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公布,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态林内放爆竹可罚5000元

  在生态公益林内,禁止打枝、采脂、狩猎;禁止毁林建墓地、毁林开垦、毁林采石、采砂、采土;禁止林区内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违反者,如打枝、采脂、开垦、采石、采砂、采土,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限期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还可并处罚款。烧山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过火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毁林建墓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被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焚烧香烛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广州日报)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夏日风情
夏日风情精彩图铃
母 亲 节
温馨祝福送给母亲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