歇业有企困难残疾职工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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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1日11:37 东方网 |
东方网5月11日消息:从昨天召开的第15次“全国助残日”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去年底前已歇业、关闭的本市国有企业的困难残疾职工有4项保障措施。 困难残疾职工指2004年底前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因企业歇业、关闭,非本人原因连续一年或一年以上未在本单位上岗工作,现仍由所在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残疾职工。 4项保障措施 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保并缴纳社保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手续。 困难残疾职工中,2004年底前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经本人申请,企业可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法定退休日止。上述困难残疾职工一次性缴纳社保费后,单位原则上不得主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继续留在企业或由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补贴。 按照就近、合适、灵活原则,帮助有劳动能力的残疾职工实现再就业或非正规就业。 困难残疾职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后,医疗费用上仍有特殊困难,符合本市有关医疗救助和医保综合减负规定的,纳入本市大病、重病医疗救助和医保综合减负范围等。 作者:谢克伟 (来源:新闻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