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62万元 河源“卖官”书记被判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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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1日11:39 大华网 |
本报讯9日下午,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河源市原市委副书记卢建中受贿162万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卢建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建中于1992年10月至2003年3月间,利用其所担任河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河源市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4次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99.4万元、港币9万元、美金1000元,索取他人人民币53万元,以上两项折合人民币162.2万元。案发后,卢建中已退回了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建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巨额现金,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卢建中于去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今年3月13日被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4月4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当日下午宣判后,被告人卢建中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曾焕阳)(来源:《汕头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