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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不得以改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1日11:47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5月10日电(记者吕诺)记者10日从教育部获悉,2005年,高校改按学分制收费须按规定程序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学费标准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不得以改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出台其他收费项目,如“注册费”等。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近日发出的《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学校改按学分制收费的,必须严格按照1996年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程序,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生当年所交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

  通知特别强调,改按学分制收费后,高等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要保证学生能够按时、按质完成重新学习的课程,严禁只收费、不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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